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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7-6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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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发〔201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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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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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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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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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7日
各科、室、队、所、协会、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永宁县2017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永宁县2017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属执法业务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 成立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绩效考评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局属执法部门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
(一)行政执法资格、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事实认定是否合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合规;执法程序是否正确严谨等);
(四)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情况;
(五)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六)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参与情况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平时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或抽查局属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县局每年统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将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报县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结果分四个等次,评议考核采取扣分制,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分: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称职: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称职: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称职: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附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附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和分值
1. 执法主体资格(5分)。
是否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或者依规定由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2.法定职权(5分)。
2.1是否履行岗位法定职权(2.5分)。
2.2是否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2.5分)。
3.执法依据(5分)。
3.1引用法律名称是否正确、完整,或者是否完整引用法律的条、款、项(2分)。
3.2是否以尚未生效或者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1分)。
3.3是否未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执法依据(2分)。
4.事实认定 (5分)。
4.1行政执法案件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凿(2.5分)。
4.2行政执法案件所认定的违法情节是否清楚(2.5分)。
5.执法程序(55分)。 |
5.1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类(25分)。 |
5.1.1执法时是否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相关行政检查 通知书(0.7分)。 |
5.1.2是否完整记录行政检查情况(0.8分)。 |
5.1.3在紧急检查、调查未能出具相关通知书的情况下,是否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送(0.7分)。 |
5.1.4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是否依法责令其改正,记录其违法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报告(0.7分)。 |
5.1.5在询问、取证时,是否依法制作询问笔录(0.8分)。 |
5.1.6进行勘验、检验时,是否依法制作勘验、检验相关法律文书(0.8分)。 |
5.1.7是否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0.8分)。 |
5.1.8是否伪造、变造证据(0.7分)。 |
5.1.9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利及时限(0.8分)。 |
5.1.10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0.8分)。 |
5.1.11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告知或者正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时限(0.7分)。 |
5.1.12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按法定要求在相关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0.7分)。 |
5.1.13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0.8分)。 |
5.1.1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本机关备案(0.8分)。 |
5.1.15检查(勘验)、询问笔录中有否执法人员签名及被检查(勘验)人、被询问人确认情况属实后的签名(0.8分)。 |
5.1.16是否存在当事人尚未放弃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0.7分)。 |
5.1.17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行政处罚的情形(0.7分)。 |
5.1.18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未送达,或者依法送达后未有送达回证(0.7分)。 |
5.1.19送达回证中有否注明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0.7分)。 |
5.1.2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有否详细注明责令改正的内容(0.8分)。 |
5.1.21责令限期改正的,有否明确期限(0.8分)。 |
5.1.22罚没缴款票据的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金额是否一致(申请分期付款的除外)(0.8分)。 |
5.1.23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没款缴款的指定银行、帐号(0.7分)。 |
5.1.24有否违法自行收缴罚没款的情形(0.7分)。 |
5.1.25没收的违法财物有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0.8分)。 |
5.1.26销毁没收物品是否制作销毁文书,详细记录销毁物品清单、时间、地点,并在销毁文书上有销毁人的签字或者盖章(0.8分)。 |
5.1.27依法销毁没收物品是否在销毁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0.7分)。 |
5.1.28行政处罚是否存在轻案重罚、重案轻罚、执法不公的情形(0.8分)。 |
5.1.29是否跟踪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7分)。 |
5.1.30有否应当受理登记举报投诉、依法及时对违法行为立案,而未受理登记、立案的情形(0.8分)。 |
5.1.31有否存在询问、记录当事人或者相关证人的笔录不认真、不详细的情形(0.8分)。 |
5.1.32有否存在不按照要求履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工作的情形(0.8分)。 |
5.1.33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否事后进行核查并记录核查情况(0.8分)。 |
5.2行政强制类(15分)。 |
5.2.1实施行政强制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5分)。 |
5.2.2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依法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1分)。 |
5.2.3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当场告知当事人其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1分)。 |
5.2.4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1分)。 |
5.2.5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签名或者盖章(1分)。 |
5.2.6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拒绝签名、按手印的,有否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摄像(1.5分)。 |
5.2.7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有否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致使查封、扣押的财物未及时移交等情形(1分)。 |
5.2.8是否依法及时处理扣押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1分)。 |
5.2.9扣押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有否及时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变卖或者拍卖,有否擅自处置扣押的财物(1分)。 |
5.2.10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否在24小时内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1分)。 |
5.2.1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否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或文字记载(1分)。 |
5.2.1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时限(1分)。 |
5.2.13查封、扣押物品是否依法登记、保管、处理(1分)。 |
5.2.14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文书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方式送达,或者是否在执法文书中记载(1分)。 |
5.3行政许可类(15分)。 |
5.3.1是否依照法定时限受理、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1分)。 |
5.3.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违法作出受理、审核、审批意见(1分)。 |
5.3.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1.5分)。 |
5.3.4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出具加盖许可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分)。 |
5.3.5受理行政许可时是否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或者是否依法定时限及时通知申请人领证并办理相关后续手续(1.5分)。 |
5.3.6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是否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1分)。 |
5.3.7有否无故拖延受理、审查、审批法定时限的情形(1.5分)。 |
5.3.8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有否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意见(1分)。 |
5.3.9行政许可申请在审核阶段应当依法调查、勘测或听证,有否依法进行调查、勘测或听证(1.5分)。 |
5.3.10实施行政许可有否存在先审核后受理或者先审批后受理、审核的情况(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单位除外)(1.5分)。 |
5.3.11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文书有否经办人、批准人签名,并在审批栏加盖许可机关印章(1分)。 |
5.3.12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时,有否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的情形(1.5分)。 |
6.执法文书(10分)。 |
6.1书写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2分)。 |
6.2法定程序要求出具的相关文书是否完整、齐全(2分)。 |
6.3文书电脑打印或书写字迹是否清晰、页面是否整洁甚至错误(2分)。 |
6.4执法卷宗是否整理、编号、装订、归档(2分)。 |
6.5有关证据影像资料是否记载日期和文字说明(2分)。 |
7.其他执法过错(15分)。 |
7.1具体经办的行政事项有否被复议机关、终审法院裁定撤销、变更、违法(1.5分)。 |
7.2有否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情形(1.5分)。 |
7.3有否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收费,或者要求当事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1.5分)。 |
7.4有否擅自改变经集体讨论确定的行为(1分)。 |
7.5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有否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情形(5分)。 |
7.6有否刁难当事人,与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1.5分)。 |
7.7有否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当事人依法提出诉求的情形(1分)。 |
7.8有否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或审批人作出错误行政决定的情形(1.5分)。 |
7.9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否导致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引发赔偿纠纷的情形(1分)。 |
7.10有否存在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形(1分)。 |
7.1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有否及时参与有效处置,有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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