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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永宁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呈上。
请审示。
附件:永宁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附件:
银川市永宁县典型案例
一、永宁县望远镇久酒商行销售侵犯五粮液剑南春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7年,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当事人永宁县望远镇久酒商行负责人李小兰经营的白酒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没收销售的侵权白酒78瓶。当事人购进的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索取任何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票据,经鉴定,经营的白酒侵犯了五粮液剑南春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产品,损害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案件调查和违法事实】
2017年6月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李小兰经营的永宁县望远镇久酒商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行存货区发现了4种白酒,其中3种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工作人员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有1种白酒经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产品真伪鉴定打假维权事物代理人员初步确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种白酒共计78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17年6月8日填写了《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附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份、购进4个品种白酒
78瓶,其中“52 °五粮液”500ml购进了4件(6瓶/件),其中每件赠送1瓶,4件送4瓶,共计28瓶,进货价格为570元/瓶;“50°五粮春”500ml购进了4瓶,购进价格是185元/瓶,“45°五粮春”500ml采购了2件(6瓶/件),其中每件赠送1瓶、2件送2瓶,共计14瓶,购进价格是138元/瓶;“52 °剑南春”500ml购进了5件(6瓶/件)其中每3件赠送1瓶、每5件送2瓶,送2瓶,共计32瓶,进货价格为260元/瓶.截止案发时以上白酒尚未销售。当事人李小兰经营的上述4个品种78瓶白酒经厂家鉴定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26952元。
综上:当事人李小兰经营的上述4个品种共计78瓶白酒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26952元,因没有销售,未获取违法所得。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结合《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没收销售的侵权白酒78瓶;
3.处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元)。
【案件特点】
(一)流通环节假冒产品不易发现。经营者不能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很难溯源,无法鉴别真伪,假冒伪劣产品很容易流入市场。
(二)违法行为具有一定危害性。假冒伪劣白酒在社会上流通,经常饮用,会危及人体健康 ,具有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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