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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21-115/2018-26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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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市监党发〔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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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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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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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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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27日
各支部:
现将《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永宁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标准
中共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进一步重申规矩、严明纪律,根据县委《关于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永党发[2018]24号)文件要求,结合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重点
在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治理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外出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
1.严禁超标准接待。食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只供应家常菜,不上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活动。
2.严禁将非公务接待列入公务接待,以公务接待名义列入其他支出。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将接待费“化整为零”、长期挂账,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冲抵、转嫁吃喝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规范公务开支。
3.严禁超标准安排市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 号)《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严格按有关标准安排食宿、缴纳费用、报销旅费,严禁不交或少交。
4.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接待餐票结算、差旅费报销、接待报销公示等制度,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增加接待项目,随意提高接待标准。
(二)严禁违规公款吃喝。
5.除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外,区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外事和商务活动一律不上白酒,红酒用区内中档及以下产品。
6.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也不得在小范围公款聚餐祝贺。
7.严禁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8.同一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工作餐、住宿等公务接待。
9.严禁违规接受吃请。不得接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饭”。
(三)严禁违规公款送礼。
10.严禁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礼金、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11.严禁在节日期间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年货等节礼。
12.严肃财经纪律,对公款购买以上礼品的,相关费用不得转嫁摊派,不得公款报销。
(四)严禁外出公款旅游。
13.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以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党建活动等名义搞变相公款旅游、绕道公款旅游。
14.严禁各级党政机关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活动。
(五)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15.严格执行国务院《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工作的场所和设施。
16.在严禁申报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的基础上,全面暂停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审批(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外)。全面暂停项目建设,办公用房项目或变相建设、搭车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审批但未开工或已在建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或建设资金来源违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未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权限审批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停建项目,按照“谁审批谁提出整改意见”的原则,限期进行整改。
17.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面积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一律整改到位,严禁虚假整改。
18.办公室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用房无关的设施设备。
19.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六)严禁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0.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银川市全面推进公务通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银川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十项禁令”等相关要求。严禁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公车私用行为。
21.严格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严禁参加公车改革后既领取公车交通补助有违规使用公车等行为。
22.严禁用公款为私车加油、报销有关费用等私车“公养”行为。
23.严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
24.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的车辆。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专项治理清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海
副组长:李晓峰、蔡尚文、唐晓云、包 华、李 敬
成 员:沈之迁、虞建东、李惠艳、刘树涛、马 宏、
陈学云、周 亚、纳晓霞、沈文霞、刘 丹、
蒋鼎婷
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任由李晓峰担任,副主任:虞建东、沈之迁、李惠艳。
三、专项治理步骤
此次清查活动共分二个阶段和步骤进行:
(一)深入自查。
第一阶段(2018年4月27日至5月4日)。
清查2013年至2014年12月31日原工商、质监、药监及协会帐目。
清查小组组长:唐晓云
副组长:沈之迁、李惠艳、虞建东
成 员:纳晓霞、马 宏、沈文霞、刘 丹
对标县委《关于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永党发[2018]24号),围绕上述6个方面24项突出问题,深入全面开展自查,对所涉及的问题逐一清理核实,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厘清责任,全面客观准确地做好相关记录。
1.超标准公务接待方面。
全面清理检查2013年以后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费用。
责任领导:唐晓云
责任科室:财务科、办公室
责任人员:李惠艳、沈之迁
配合科室: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间:2018年5月3日前完成。
2.违规公款吃喝方面。
(1)检查各类消费场所,杜绝签单消费行为。
(2)检查重要餐饮场所,严查无公务接待审批接待行为。
责任领导:李晓峰
责任科室:监察室
责 任 人:虞建东
配合科室:办公室、财务科
完成时间:2018年5月4日前完成。
3.违规公款送礼方面。
全面清理检查2013年以后的各类报销凭证。
责任领导:唐晓云
责任科室:财务科
责 任 人:李惠艳、沈之迁
配合科室: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间:2018年5月3日前完成。
4.外出公款旅游方面。
全面清理检查2013年以后的各类报销凭证。
责任领导:唐晓云
责任科室:财务科、办公室
责 任 人:李惠艳、沈之迁
配合科室: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间:2018年5月3日前完成。
5.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方面。
全面清理检查办公用房。
责任领导:李 海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 任 人:沈之迁
配合部门:各分管领导及科、室、队、所、中心
完成时间:2018年5月2日前完成。
6.违规使用公车方面。
责任领导:李 海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 任 人:陈学云
配合科室:纪检监察室
完成时间: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立即整改。
第二阶段(2018年5月4日至5月5日)。
根据任务需要,县局成立清退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海
副组长:李晓峰、蔡尚文、唐晓云、包 华、李 敬
成 员:沈之迁、李惠艳、虞建东、田 浩、杨生军、
耿 迁、于 魁、祁天武、陈学云、刘 丹
各部门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全面予以整改。1.对将非公务接待列入公务接待、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的,用公款安排迎送聚餐的,违规用公款发放福利、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2018年5月6日前追缴相应费用;2.对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后发生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等问题,2018年5月6日前追缴相应费用;3.对目前仍然超标准的办公用房,2018年5月6日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督查。各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专治办开展工作。专治办要加强督导检查,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督促整改。自查自纠结束后,各部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详细造册并附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按要求上报,专治办要及时汇总情况并将自查自纠整改情况形成详实报告上报县纪委党风室。自查结束后,问题整改查处情况实行一月一报。
四、工作要求
(一)自2018年4月23日起,凡发现有新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二)对不认真开展自查、本单位查不出问题,但经检查、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对自查中发现以往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视为拒不整改,一律顶格处理。
(四)要坚持“一案双查”,对发现查出的问题,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
(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职务高低,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特别是对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后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附件2:
永宁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标准
一、公务出差
根据《永宁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7]7号)文件。
(一)交通工具。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银川市(含所辖市、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二)住宿费。
出差 地点 级别 |
银川市(每人每天) |
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每人每天) |
厅(局)级干部 |
470元 |
430元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350元 |
330元 |
(三)伙食补助费。
1.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3.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4.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工作人员外出到银川办事,不能按时下班耽误中午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50元。工作人员外出到乡镇或乡镇人员到县城办事,中午不能返回的,且未在乡镇或县城单位食堂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30元。
二、公务接待
(一)区内公务接待。
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文件。
1.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2.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3.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 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国内公务接待。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文件。
接待区外来宾自行用餐按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用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办公用房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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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处)级 |
24 |
|
副局(处)级 |
18 |
|
局(处)级以下 |
9 |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
正科级 |
18 |
|
副科级 |
12 |
|
科级以下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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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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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以下 |
四、公务用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车辆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党办〔2017〕98号)文件。
(一)严禁公车私用,接送个人上下班、办私事等。
(二)严禁非因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突发事件等需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非单位指定的固定停车场(因维修保养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
(三)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将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四)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和司机。
(五)严禁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六)严禁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或者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
(八)严禁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
(九)严禁在公务车辆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甚至发生甩卖、贱卖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十)严禁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五、婚丧嫁娶
根据《永宁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等事宜的纪律规定》。
1.严格执行分级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市纪委申报;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向县纪委申报;其他人员按照干部隶属关系,向所在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报告;未设纪委(纪检组)的,向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
2.严格规范报告内容和时间。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应由本人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项申报表》,说明具体事宜、姓名、职务、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应提前3天报告。
3.严格控制宴请范围和规模。《关于严格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借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的规定》所称婚丧嫁娶事宜操办,主要指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宴请规模不得超过10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生日纪念、乔迁新居、工作变动、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入伍等事宜,严禁邀请亲戚以外人员参加,接受其礼金、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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