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640121-115/2019-00112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
  • 有效
  • 2019年11月27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治 “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前,“保健”市场虚假宣传、价格虚高、会议营销等乱象突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人群体成为受侵害的主要对象,老年“保健品”市场“骗老坑老”频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永宁县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制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

长:李

副组长:蔡尚文

员:吴允军、沈之迁、孟灏、纳晓侠、李青春、

宏、刘涵、南方、马福寿、耿迁、

杨生军、于魁、祁天武、李

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化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媒体宣传的联系沟通,法制科负责查处案件的审核、督办。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查处通过诱导老年人消费、会销等形式在“保健”类店铺、宾馆酒店等公共区域明示或暗示保健产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组织虚假宣传行为。

(二)查处在传统媒体、互联网、新闻媒体上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穿戴产品作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

(三)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荐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和传销行为。

(四)查处职责监管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保健品的“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

(五)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次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六)查处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七)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虚假宣传保健器材、保健服务等行为。

(八)配合做好对保健食品的抽检工作,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明确责任分工

(一)整治“保健”类产品虚假宣传行为。查处经营者明示或暗示食品、保健食品、普通器材、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整治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整治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和其他日用消费品宣称有“保健”、“预防疾病”等夸大虚假宣传行为。

责任单位:稽查队、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经营监管科、保化监管科、械监管科、质量标准计量

(二)查处“保健”类产品违法会销行为。查处集中招揽消费群体以免费体验等方式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等商品的行为;查处通过诱导老年人消费、会销等形式在“保健”类店铺、宾馆、酒店等公共区域明示或暗示保健产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的诱导销售行为;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在未经许可的场地、超范围销售产品行为。

责任单位:稽查队、药械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经营监管科、保化监管科、质量标准计量科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

(三)查处“保健”类产品虚假广告行为。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媒介或自媒体形式,发布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虚假广告;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变相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穿戴产品的违法广告行为。

责任单位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

配合单位:稽查队

(四)检查宣称有“保健”功能的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开展生产和销售净水器、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摸排工作,对宣称具有保健功效的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相关产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验相关证明,严查该类用品标注无相关资质证明的产品功效,有效遏制虚假宣传;指导商家规范生产、销售,为消费者理性购买、放心消费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质量标准计量科、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单位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稽查队

(五)重点检查“保健”类产品直销企业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荐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和传销行为,加强对网络传销的研判,及时报告涉嫌违规直销或传销的情况

责任单位:稽查队

配合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六)重点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保健”类产品的“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监管科、药械监管科、稽查队

配合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七)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责任单位: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八)开展体验式销售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店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开展免费体验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保健用品店使用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进行体验;未取得经营资格或经营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夸大宣传医疗器械作用或适用范围等行为。

责任单位:械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单位:稽查队

(九)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及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稽查队、各市场监管所

配合单位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

(十)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检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行为;查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组织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行为。

责任单位:保化监管科、药械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十一)强化对“保健”类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工作,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所有涉及“保健”行业的诉求,按类型予以分别登记,做好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场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   

、整治时间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19年1月8日至4月15日。

(一)摸查梳理阶段(2019年1月8日至1月20日)。

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摸排辖区内涉及“保健”市场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摸排生产、流通环节的风险隐患,掌握整治重点,将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分类登记(百日行动排摸统计表),建档立案,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目标准。

(二)开展执法检查阶段(1月21日至4月15日)。

根据对第一阶段排查摸底的情况,各责任科室要落实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针对排摸的重点整治对象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整治,责令相关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工作推进情况和典型案例,研究建立打击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室、队、所要高度重视认识“百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形成上下联动不留死角的工作意识,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要按照工作职责,有步骤有层次的安排部署,涵盖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确保“百日行动”有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推诿,强化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形成科所联动、科室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突出整治重点。突出对“保健”市场经营行为、“保健”市场产品质量、“保健”市场营销行为的监管和“保健”市场消费权益的保护,特别要对利用老人体验店、赠送礼物、低价旅游、健康养生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百日行动”是否取得实效关键在案件查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主动查找案源,集中执法力量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针对投诉举报多、发现问题多、“保健”乱象突出的领域,集中力量重点攻坚。

(五)摸清底数全覆盖。各单位对涉及重点整治内容的单位建立企业档案和检查台账。对居民小区周边商户、高层写字楼、宾馆酒店等重要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六)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宣传,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涉及保健类产品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识别真假的能力、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保健理念。要利用春节等节假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重点时段,开展“百日行动”集中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的舆论氛围。

(七)加强信息报送。一是各单位每月10日和25上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统计表》、整治工作信息二是各单位于2019年4月10日前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有关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送至局专项行动工作组三是局专项行动工作组每周五向自治区“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报告本周开展工作情况;每月11日和26日向自治区“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4月12日前汇总全开展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是各单位将统计表和开展工作情况发至专项行动工作组邮箱361804324@qq.com。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