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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5/2021-00205
  • 永市监发〔2021〕51号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2021年09月30日
关于开展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永市监发〔2021〕51号
时间:2021年09月30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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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区“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3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银川市优化营商环境“清障”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等精神,现就开展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518号)等文件要求,重点检查:

1.非直供电主体是否设立非直供电收费公示栏,公示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收缴情况。

2.非直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

3.非直供电主体是否借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的。

4.非直供电主体是否执行国家、自治区阶段性降低电价政策,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5.非直供电主体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服务费与用电电费完全脱钩,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中予以考虑。

6.非直供电主体对5G基站等通信设施、充电桩等用电设施的电费是否按规定执行。

7.是否存在其他不执行国家、自治区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协同配合,对辖区非直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12月10日。

(一)组织准备阶段(9月29日—10月18日)。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要积极组织力量摸排,掌握辖区非直供电单位基本情况,建立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名单。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政策宣传,制定检查计划。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9日—10月31日)。市场监管、国网供电等部门加强对非直供电单位的调研指导,组织非直供电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汇总各非直供电单位自查整改情况。

(三)检查实施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人员政策培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重点检查对象,采取“双随机”方式,集中力量完成检查任务。

(四)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根据专项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按时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政策,督促政策落实到位,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要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联系人,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等应用。各非直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电价政策,建立电价记录档案,如实记录电量、电价、收缴电费凭证等资料,主动自查,接受检查。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12315、12345等热线的举报投诉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启动检查,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的非直供电主体开展重点检查。

(三)强化信息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竞科进行沟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上报检查总结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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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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