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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3178067742/2026-00030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及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室
  • 有效
  • 2026年03月11日
永宁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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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44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夏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案

案件简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夏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加工部使用未经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制动、转向、货叉、链条、轮胎、限位装置等关键部位的隐患无法及时发现,极易发生刹车失灵、侧翻、货叉断裂、货物坠落、碰撞伤人等事故,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案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检验特种设备,维护特种设备安全规范运行。

案件二:永宁县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灭火器案

案件简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函:永宁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提式灭火器经西吉县消防救援大队抽检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并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灭火器作为关键的消防器材,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初期的扑救效果,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处此类案件,有效防止了不合格灭火器流入市场,减少了因设备故障可能导致的火灾扩大风险,为公共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案例三:银川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酿造白醋案  

案件简述: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5年宁夏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食品安全专项抽检,银川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酿造白醋进行核查处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事人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暴露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卫生控制、加工流程管理、消毒防护措施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该案对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案例四:永宁县某药房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案件简述:当事人购进医用外科口罩40袋,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中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抽样8袋,结果为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的规定,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药店虽经营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但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裁量合理,体现过罚相当,兼具教育与警示意义。

案例五:银川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案件简述:当事人在2019年至2024年间,承担代收水费职责,当事人收费标准: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居民用水2.6元/立方米,商户用水3.9元/立方米;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因考虑到抄表员的人工成本,所以收费标准增加到:居民用水2.89元/立方米,商户用水3.99元/立方米。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当事人对业主多收水费40611.73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做出责令退款多收水费,并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通过此次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六: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述:当事人在购进A牌油漆时因运输不当导致部分油漆挤压变形泄漏,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B牌空桶,后自行将泄漏的A牌油漆灌入B牌空桶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构成侵犯B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油漆187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以严监管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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