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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卤香悦酱香肘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宁夏沁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香悦酱香肘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GP2024-09-1005。宁夏沁缘香食品有限公司冒用保定新兴肉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共生产、销售了433个、121.24公斤的卤香悦酱香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卤香悦酱香肘的违法行为。
综上,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65000元罚款,没收37个卤香悦酱香肘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8元、卤香悦酱香肘标签274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154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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