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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鸡蛋糕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宁夏银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蛋糕,检验报告编号:No:A2250557585701001C,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宁夏银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行了监督,宁夏银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对生产该批次鸡蛋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且胡萝卜素的配料表不含柠檬黄,足以证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29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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