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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永宁县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永宁县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2.《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品销售者信用等级评定表》
5.《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永宁县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为强化食品销售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实施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突出问题导向,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明确落实监管责任,实现科学监管,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提高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基本方法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食品销售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划分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对食品销售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确定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在对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和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确定初级风险等级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监督管理记录和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者年度风险等级。再依据风险等级调整因素评定下一年度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风险分级评定。
1. 初级风险等级评定。
将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依据总和分值确定初级风险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初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为60分。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1-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6-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2.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冷冻冷藏食品销售;
中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
低风险的食品销售者: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
3.静态风险分值评定。
(1)市场监督管理所评定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销售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2)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分值。
(2)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
4.动态风险分值评定。
市场监督管理所评定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要按照《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见附件3)进行全项目现场打分评定,确定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分值,并将食品销售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5.综合评定年度风险等级。
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食品销售者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对辖区内食品销售者年度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食品销售者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4)进行量化打分。
(二)风险分级调整。
1.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食品销售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下架退市或停止销售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2.食品销售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上述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食品销售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1)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上述所列情形的;
(2)获得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
(3)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
(4)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三)程序要求。
1.监管人员量化打分时应如实做出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5),告知食品销售者,并及时将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录入,同时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所对食品销售者现场量化打分评价应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打分评价同时填写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2.首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可直接确定为B级,信用等级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守信。
(四)结果运用。
1.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结合辖区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2.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3.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4.食品销售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做好统筹安排。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开展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结合监管实际,对风险分级、监管计划制定及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科学安排,抓好责任落实。
(二)实施动态管理。新办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工作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并及时纳入监管计划。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全年工作安排对企业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三)及时公示接受监督。食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公示食品安全等级,或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予以公示,便于公众监督。
附件2:
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经营地址:
评定时间: 评定分值:
评定人员(签字): 被评定人(签字):
序号 |
评分项(共40分) |
参考分值 |
得分 |
||||||
1 |
食品经营场所面积(3分) |
面积(㎡) |
50以下 |
51-200 |
201-1000 |
1001以上 |
|
||
分值 |
1分 |
1.5分 |
2分 |
3分 |
|||||
2 |
供货者数量(4分) |
数量 |
50以下 |
51-100 |
101-200 |
201以上 |
|
||
分值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
3 |
预包装食品单品数 (3分) |
常温 (1分) |
数量 |
100以下 |
101-500 |
501-2000 |
2001以上 |
|
|
分值 |
0.2分 |
0.5分 |
0.8分 |
1分 |
|||||
冷藏、冷冻 (2分) |
数量 |
50以下 |
51-200 |
201-1000 |
1001以上 |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4 |
散装食品单品数 (6分) |
常温 (2分) |
数量 |
1-20 |
21-100 |
101-300 |
301以上 |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冷藏、冷冻 (4分) |
数量 |
20以下 |
21-50 |
51-200 |
201以上 |
|
|||
分值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
|||||
5 |
食用农产品销售 (7分) |
水产品 (2分) |
数量 |
10以下 |
11-50 |
51以上 |
—— |
|
|
分值 |
0.5分 |
1分 |
2分 |
—— |
|||||
畜禽产品(2分) |
数量 |
10以下 |
11-50 |
51以上 |
—— |
|
|||
分值 |
0.5分 |
1分 |
2分 |
—— |
|||||
其他食用农产品(2分) |
数量 |
50以下 |
51-100 |
101以上 |
—— |
|
|||
分值 |
0.5分 |
1分 |
2分 |
—— |
|||||
进口食用农产品(1分) |
数量 |
10以下 |
11-50 |
51以上 |
—— |
|
|||
分值 |
0.3分 |
0.6分 |
1分 |
—— |
|||||
6 |
特殊食品(7分) |
种类 |
10以下 |
11-50 |
51以上 |
—— |
|
||
分值 |
2分 |
4分 |
7分 |
—— |
|||||
7 |
现场制售食品(10分) |
单品数 (8分) |
数量 |
1—10 |
11以上 |
|
|||
分值 |
5分 |
8分 |
|||||||
含裱花蛋糕(2分) |
2分 |
|
|||||||
得 分 总 和 |
|
||||||||
备注: |
|||||||||
1: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缺项的,对应的得分为“0”。 |
|||||||||
2:含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食品陈列展售场所的面积总和。 |
|||||||||
3:各数值均为整数,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量单位:个,面积单位:m2 |
|||||||||
4:单品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指独立展售食品的品种数。 |
|||||||||
5:表中水产品、畜禽产品、其他食用农产品均不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 |
|||||||||
6:特殊食品: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 |
附件3:
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被评定人: 经营地址:
评定时间: 评定分值:
评定人员(签字): 被评定人(签字):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分值 |
||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共32分) |
|||||||
1.经营资质(2分) |
1.1 |
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否决项,不计入分值 |
||||
1.2 |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
1.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是 □否 |
|
1.0 |
|||
1.4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是否摆放或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
□是 □否 |
|
1.0 |
|||
2.经营条件(3分)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是 □否 |
|
0.5 |
||
2.2 |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
|
1.0 |
|||
2.3 |
展售食品是否未与非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
□是 □否 |
|
1.0 |
|||
2.4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
0.5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8分) |
3.1 |
抽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是 □否 |
|
1.0 |
||
3.2 |
抽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是 □否 |
|
1.0 |
|||
3.3 |
抽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
□是 □否 |
|
1.0 |
|||
3.4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
0.5 |
|||
3.5 |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是 □否 |
|
0.5 |
|||
3.6 |
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
1.0 |
|||
3.7 |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0.5 |
|||
3.8 |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
0.5 |
|||
3.9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是 □否 |
|
0.5 |
|||
3.10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
0.5 |
|||
3.11 |
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
0.5 |
|||
3.12 |
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是 □否 |
|
0.5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1分) |
4.1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
0.5 |
||
4.2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是 □否 |
|
0.5 |
|||
5.从业人员管理(2分) |
5.1 |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
0.5 |
||
5.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 □否 |
|
1.0 |
|||
5.3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并有培训记录。 |
□是 □否 |
|
0.5 |
|||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16分) |
6.1 |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
1.0 |
||
6.2 |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
□是 □否 |
|
1.0 |
|||
6.3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
1.0 |
|||
6.4 |
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 |
□是 □否 |
|
1.0 |
|||
6.5 |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进货台账。 |
□是 □否 |
|
0.5 |
|||
6.6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
0.5 |
|||
6.7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
0.5 |
|||
6.8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
0.5 |
|||
6.9 |
是否未经营过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是 □否 |
|
1.0 |
|||
6.10 |
是否未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 |
□是 □否 |
|
1.0 |
|||
6.11 |
经营的食品是否在本年度抽检工作中抽检结果均合格。 |
□是 □否 |
|
1.0 |
|||
6.12 |
是否设立临期食品专区(专柜)。 |
□是 □否 |
|
1.0 |
|||
6.13 |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经营人员是否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并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
□是 □否 |
|
1.0 |
|||
6.14 |
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未出现更改食品原有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行为。 |
□是 □否 |
|
1.0 |
|||
6.15 |
食品现场制售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是 □否 |
|
1.0 |
|||
6.16 |
现场制售食品过程中,食品添加剂贮存、食用和公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是 □否 |
|
1.0 |
|||
6.17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是 □否 |
|
0.5 |
|||
6.18 |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
□是 □否 |
|
1.0 |
|||
6.19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是 □否 |
|
0.5 |
|||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45项) 共28分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备注 |
分值 |
||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9分) |
7.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0.5 |
||
7.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是 □否 |
|
0.5 |
|||
7.3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
□是 □否 |
|
1.0 |
|||
7.4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是 □否 |
|
0.5 |
|||
7.5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师)、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是 □否 |
|
0.5 |
|||
7.6 |
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
□是 □否 |
|
0.5 |
|||
7.7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
□是 □否 |
|
1.0 |
|||
7.8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是 □否 |
|
0.5 |
|||
7.9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
□是 □否 |
|
1.0 |
|||
7.10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
□是 □否 |
|
0.5 |
|||
7.11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
0.5 |
|||
7.12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0.5 |
|||
7.13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
□是 □否 |
|
0.5 |
|||
7.14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
□是 □否 |
|
1.0 |
|||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5分) |
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
□是 □否 |
|
1.0 |
||
8.2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
□是 □否 |
|
1.0 |
|||
8.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是 □否 |
|
0.5 |
|||
8.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
□是 □否 |
|
1.0 |
|||
8.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
□是 □否 |
|
0.5 |
|||
8.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
□是 □否 |
|
0.5 |
|||
8.7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0.5 |
|||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4分) |
9.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是 □否 |
|
1.0 |
||
9.2 |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0.5 |
|||
9.3 |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是 □否 |
|
0.5 |
|||
9.4 |
食品贮存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适当距离。 |
□是 □否 |
|
0.5 |
|||
9.5 |
食品进出库台账是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 |
□是 □否 |
|
0.5 |
|||
9.6 |
是否有符合冷冻冷藏的设施。 |
□是 □否 |
|
0.5 |
|||
9.7 |
食品运输台账是否登记齐全,符合要求。 |
□是 □否 |
|
0.5 |
|||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5分) |
10.1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是 □否 |
|
2 |
||
10.2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0.5 |
|||
10.3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
□是 □否 |
|
1 |
|||
10.4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
□是 □否 |
|
1 |
|||
10.5 |
本市场在本年度是否被监管单位约谈或被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的。 |
□是 □否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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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特殊食品(5分) |
11.1 |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
□是 □否 |
|
0.5 |
||
11.2 |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是 □否 |
|
0.5 |
|||
11.3 |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
□是 □否 |
|
0.5 |
|||
11.4 |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
□是 □否 |
|
0.5 |
|||
11.5 |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
□是 □否 |
|
0.5 |
|||
11.6 |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是 □否 |
|
0.5 |
|||
11.7 |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
0.5 |
|||
11.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是 □否 |
|
0.5 |
|||
11.9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是 □否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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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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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记录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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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总 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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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食品销售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或“否”,但需在“备注”栏标注“合理缺项”。 2.选择“否”得分,选择“是”或备注“合理缺项”不得分。 3.各评分项,累加总和为60分。 |
附件4: 食品销售者信用等级评定表
( 年度)
食品销售者信息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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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或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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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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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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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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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定标准(10分制) |
处罚次数 |
单项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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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警告的,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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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给予罚款的,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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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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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一次扣2分 |
|
|
|||||
5 |
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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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收回或撤销相关许可、认证证书等的,扣6分 |
|
|
|||||
7 |
吊销许可证的,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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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责任人员被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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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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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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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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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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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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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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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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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监督指导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执法文书作为评定依据。 2.单次检查同一个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数个不同程度处罚决定时,取分值最高项扣分。 3.食品销售者信用等级划分标准:9分以上(含9分)为守信;7~9分(含7分)为基本守信;4~7分(含4分)为失信;0~4分为 严重失信。 |
附件5:
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 年度)
食品销售者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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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或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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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 |
□食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批发市场 □零售市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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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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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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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 |
初级风险等级确定 |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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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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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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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风险等级 |
□A □B □C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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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调整 |
信用等级 |
信用等级量化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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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守信 □基本守信 □失信 □严重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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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监督检查记录情况 |
|
||||||||
年度风险等级 |
□A □B □C □D |
||||||||
下一年度风险等级确定 |
上一年度监督检查记录情况 |
□符合本指导意见违法违规情形中第 情形; □无违法违规情形; □连续三年守法经营或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形; □其他: 。 |
|||||||
建 议 |
□上调一个风险等级 □不调整 □下调一个风险等级 |
||||||||
下一年度 风险等级确定 |
□A □B □C □D |
监督检查频次 (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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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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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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