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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5/2018-88605
  • 永市监发〔2018〕168号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监管科
  • 有效
  • 2018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永市监发〔2018〕168号
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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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队、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18〕43)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日常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源头质量控制

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引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等有条件的经营单位主动开展供货商质量审核和农业生产基地实地考察,选择生产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可控的种植养殖基地和屠宰厂(场)签订采购协议。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审核管理,督促入场销售者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主动了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信息,并索取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发挥快检作用,确保产品质量

要充分发挥县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和4家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快速检测功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冷库、大型食品超市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对象应覆盖有固定摊位的入场销售者及场内销售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品种。检测项目以瓜果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水产品(防腐、保鲜剂)为主。对抽检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应在显著位置及时公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市场检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三、加强经营过程质量监管

(一)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制度,不得采购、贮存和销售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销售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要继续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治理,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入场协议书等信息。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场内巡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销售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鼓励和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食品超市通过各类产销对接模式加强采购源头质量控制,通过升级改造等方式杜绝食用农产品从非正规渠道进入和流出市场,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切实做到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度,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充分运用强化培训、行政约谈、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突击检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和质量的日常监管,确保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制度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维护好食用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质量安全。

五、加强部门协作,推进准出准入有效衔接

要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以农业部门试点推行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为契机,积极开拓创新,将本地区食用农产品大宗品种或高风险品种作为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管理的突破口,协调农业部门督促规模化生产主体强化产地检测,个体生产者实施自我承诺,逐步推进以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供货信息记录和质量合格证明为核心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食用农产品销售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及农业部门的,要及时通报信息;涉及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对同一市场或经营单位多批次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问题反复发生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请各所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2019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至县局食品经营监管科。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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