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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为了顺利承接并出色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许可工作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了永宁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许可(下称登记证)工作和食品小摊点备案(下称备案卡)办证许可工作。并统一印制登记证和备案卡,统一配置发证(卡)所需设备,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必须妥善管理好登记证和备案卡,做好发放登记,作废证(卡)应加盖作废印章并做好登记。食品生产监管科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卡和备案卡的核发工作不定期进行指导和督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下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各辖区申请办理登记证和备案卡的经营者进行受理、核查、许可、发证工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需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理程序组织专人受理发证,按照网格监管划分安排现场核查。
二、发证岗位设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和食品小摊点备案分为受理岗、审查岗、决定岗。
各所所长对受理、核查后的申请予以审核决定。
三、行政审批类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证窗口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书可到办证窗口领取)。
2.受理。
窗口办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补充完整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现场审查人员组织现场审查,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完成后将核查报告和申请材料送所长审核批准。
4.决定。
所长根据现场审核报告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5.送达。
所长审批签字后窗口受理发证人员要及时制证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办证流程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
四、汇总上报
各所在发证后做好登记统计,制作每个获证经营户的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并在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15日将新发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发证情况统计表
2.食品摊贩备案卡发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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