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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3178067742/2024-0005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3-21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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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抽检青稞藏酸奶藏酸奶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2023年12月12日,由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136号)文件计划有关要求,对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哥食品店销售的藏酸奶(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为170g/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青稞藏酸奶(标称生产企业为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为170g/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2月8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Y20230224729、SY20230224730)“经抽样检验,酸度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结论。执法人员将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并对当事人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12月15日,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复检报告(食复2023-12-0018、食复2023-12-0019),检验结论均为“所检酸度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10标准要求。”2月5日,执法人员将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                  

经调查,涉案不合格“藏酸奶”由青海牧伦河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宁夏北方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委托协议约定该产品原料奶、包装材料及辅料由委托方提供,被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涉案不合格“藏酸奶(蓝莓燕麦风味发酵乳)”共生产300件,规格为170g/袋×12袋/件,加工费3.08元/件;“青稞藏酸奶(草莓燕麦风味发酵乳)”共生产300件,规格为170g/袋×12袋/件,加工费3.09元/件。已全部发往委托商青海牧伦河乳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51元;2、罚款5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38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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