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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宁夏御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面包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以上4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宁夏御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面包(批号:20240507,规格:300克/袋)、招牌吐司(批号:20240515规格:300克/袋)经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KHO)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申请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老面包抽样编号:DBJ24622900791230353,招牌吐司抽样编号:DBJ24622900791230363。该公司生产的爆浆菠萝味面(批号:20240524,规格:120克/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编号:GZJ24640000824938298;该公司生产的雪融奶盖(草莓味吐司面包)(批号:20240708,规格:95克/袋)经甘肃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较低(1830元),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第635项“裁量标准:〔从轻〕;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12.29元;2.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4〕117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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