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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山药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小春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经检测,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LJ02202416482。另查明永宁县小春蔬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山药及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11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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