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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马铃薯粉条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望远镇米海峰粉条经销部销售的马铃薯粉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 GBJ25000000341832365ZX。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马铃薯粉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8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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