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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永宁县杨和镇众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桑葚、香梨、香蕉和芒果不合格检测报告,上述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杨和镇众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桑葚(检验报告编号:No:LLF00641390)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永宁县杨和镇众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梨(检验报告编号:No:LLF00641388)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永宁县杨和镇众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检验报告编号:No:NSJBG25G00667)经抽样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永宁县杨和镇众惠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检验报告编号:No:NSJBG25G0066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11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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