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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陇椒、红椒(辣椒)不合格检测报告,这2个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杨和镇丽娟蔬菜店销售的陇椒,检验报告编号:No:SCLJ0220241744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永宁县杨和镇丽娟蔬菜店销售的红椒(辣椒),检验报告编号:SCLJ0220241744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3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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