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监督检查结果

  • 000014349116401213178067742/2025-00097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
  • 2025年09月10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2025年第18期)
时间:2025年09月10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里奥香芋面包、爆浆紫米+沙拉面包以及委托生产的鸡蛋糕不合格检测报告,上述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里奥香芋面包(检验报告编号:No:GBJ25000000341833612ZX)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鸡蛋糕(检验报告编号:No:SP-SC2025-0382)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浆紫米+沙拉面包(检验报告编号:No:SP-SC2025-040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宁夏易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鸡蛋糕(检验报告编号:No: GJ2025-07-1018)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监督抽检前已发现问题产品,并积极召回,在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问题隐患,且在案件调查中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事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16元;2.罚款6396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360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