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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闽宁镇一线牵缘米线店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AMJC/20250806464。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无毒、无害,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在经营中未遵守餐具消毒规定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5〕393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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