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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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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2月04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第42期)
时间:2025年12月04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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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龙眼、甜豆(食荚豌豆)和黄彩椒(甜椒)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这三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杨和镇好又多超市经销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27号。

2.永宁县望远镇川喻蔬菜经销部经营的甜豆(食荚豌豆)和黄彩椒(甜椒)经抽样检验,甜豆(食荚豌豆)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彩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蔬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蔬菜的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等材料,可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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