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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水煮花生米和油炸花生米不合格检测报告,这两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华西餐厅自制的水煮花生米、油炸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125001746、NO:2125001745)。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煮花生米、油炸花生米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用于加工的花生米共计5.5公斤,其中2.89公斤制作成水煮花生米,2.65公斤制作成油炸花生米,以上两种自制花生米全部提供给银川海关技术中心用于抽样检验,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5〕31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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