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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干炒瓜子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望远镇商贸中心月红调味品摊经销的干炒瓜子(检验报告编号:GJ-2025-09-1319),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炒瓜子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6〕2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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