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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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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1月21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第2期)
时间:2026年01月21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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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绿豆芽、精品干红葡萄酒不合格检测报告,这2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望远镇哈哈蔬菜经销部经销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SJBG25G01894。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绿豆芽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上述不合格绿豆芽的进货来源,能够提供购进不合格绿豆芽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6〕4号。

2.永宁县望远镇鑫晟商行销售的精品干红葡萄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5037-2006《葡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抽检不合格的精品干红葡萄酒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抽检批次精品干红葡萄酒的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客观条件无法得知该批次红酒中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不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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