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宁夏金蘭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检验报告编号:№:SP-PJ2025-0118,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按照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的16%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6〕9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首页
今日永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永宁
宁公网安备640121020000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