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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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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01月28日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第5期)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来源: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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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绿豆芽、黄豆芽和芒果不合格检测报告,这3个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永宁县望远镇金源果蔬店经销的绿豆芽和黄豆芽,经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的绿豆芽和黄豆芽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监处罚〔202610

2.永宁县望远商贸中心张淑芹水果摊经销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芒果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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