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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芒果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永宁县望远镇张雄水果摊经销的芒果,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芒果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永市监处罚〔2026〕12号。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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