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永市监药当行罚〔 2020 〕12号
当事人:宁夏古方医药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和南街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宁夏古方医药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和南街分店
住所(住址):宁夏永宁县杨和镇轩和苑二期5号B段1、2号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鑫
执法人员: 马莹珺 执法证号:14580020210
执法人员: 孙银丽 执法证号:14330020211
你单位2020年11月22日执业药师李鑫不在岗期间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开瑞坦(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药品未分区分类摆放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1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代收机构 缴纳罚款。(永宁县信用联社宁和信用社,地址:永宁县城胜利西路35号,账号10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永宁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宁夏古方医药有限公司永宁县宁和南街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