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字〔2020〕75 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放贷,其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吴永国涉黑涉恶,被永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行业监管部门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函建议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依据永宁县人民法院〔2020〕宁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第19页“经审理查明……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永国……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第100页“被告人吴永国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认定的事实,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永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2020〕宁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吴永国涉黑涉恶,并以该公司名义非法放贷。
2.2020年10月19日,二手车销售行业监管部门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向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关于建议吊销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公司营业执照的函》,证明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放贷,在永宁县二手车市场影响恶劣。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学伟、邢梦璐向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0〕 30 号),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但在法定的时限内,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永宁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