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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张新明种养殖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
本局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对你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告送达,内容是:永宁县张新明种养殖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家庭农场等19户个人独资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学伟 邢梦璐 联系电话:0951-8018112。
联系地址: 永宁县杨和街335号
附件:1.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5〕1号)
2.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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