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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5/2020-00444 文  号 永市监处[2020]45号 生成日期 2020-12-3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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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监处[2020]4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0年5月9日,接庆丰.御锦湾小区业主电话反映,“该小区北区使用的电梯已超检验周期”,我局执法人员刘树涛、姚学芳于2020年5月10日10时04分进入该小区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检查,该小区共安装使用34部电梯,其中南区使用19部电梯,北区使用15部电梯,执法人员抽查北区21号楼使用的2部电梯,发现电梯轿厢内粘贴的电梯检验合格标识,显示下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4月。在查看电梯技术档案资料时,该公司无法提供抽查2部电梯的检验报告,只提供了抽查2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11宁A01045(17)、梯11宁A01044(17),经现场核实北区安装使用的15部电梯是同一批次检验,下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4月,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0]第33号)责令限期整改。2020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仍然未对使用的15部电梯的进行检验,现场任然提供不了有效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再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0]第47号)责令停止使用15部电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宁夏博润置业有限公司庆丰.御锦湾小区共安装使用34部电梯,宁夏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5同宁夏莱茵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BR-XZ-HT[2017]012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时间为3年,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在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庆丰.御锦湾小区北区使用的15部电梯超检验周期1个月,继续投入使用;     

2、2020年5月2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在依法规定的时间(2020年5月22日)内仍然未完成15部电梯的检验,还在继续投入使用。                                   

3、庆丰.御锦湾小区北区使用的15部电梯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5月10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并根据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0]第33号)1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时间、地点、记录当事人在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采取措施的事实。  

2. 2020年5月2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并根据当事人未完成15部电梯定期检验整改的事实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0]第47号)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复查时间、地点、并记录当事人未完成15部电梯检验整改和采取措施的事实。 

3.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北区21号楼东梯和西梯电梯使用标识复印件1份,显示下次检验时间为2020年4月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事实。                                    

4.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21号楼东梯和西楼《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事实。                             

5.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5月9日现场拍摄使用电梯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北区使用的电梯正在投入使用的事实。       

6.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7.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被委托人法定事实和双方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8.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届满前未及时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的事实。                        

9. 2020年7月7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的数量、未落实整改到位的事实。                

10. 2020年7月8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原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数量及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0年8月1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告字[2020]第29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要求。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宁夏博润置业有限公司使用15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理由(1)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15部未经检验的电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处以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永宁县信用联社宁和信用社(地址:永宁县城胜利西路35号,账号100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或永宁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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