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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加大法律援助制度机制建设,畅通困难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劳动争议业务工作的衔接配合,发挥劳动监
察在化解农民工索要工资及职工劳动争议纠纷维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经永宁县司法局和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研究,决定在永宁县劳动监察大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的设立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宁县司法局联合设立,工作站名称为“永宁县劳动监察大队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永宁县劳动监察大队服务中大厅,该工作站受由永宁县司法局管理,接受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永宁县司法局调配专职律师轮流值班。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永宁县司法局统一制作工作站标牌、工作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等信息。
二、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永宁县劳动监察大队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发[2016]28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管理、运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被告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法律帮助。
(二)代拟法律文书。为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代写各类法律事务文书服务。
(三)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可以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初审法律援助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转交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
(四)按照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接受法援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开展好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当事人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协助劳动监察大队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服判息访工作。
(六)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齐心协力,加强沟通与联系,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场地等各项保障。
(二)工作站接待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引导当事人维护权益。
(三)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
(四)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援助站值班律师每周值班不少于一天。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宁县司法局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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