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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5/2018-39475
  • 永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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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8年03月22日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年03月22日 来源:永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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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深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宁司通〔20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通知辩护

   永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后,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应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被告人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被告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并将法律援助通知书及起诉书送至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指派

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永宁县法院送交的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等司法文书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审限等具体情况,指派在永宁县辖区内注册执业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并按要求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指派手续。

三、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普通程序案件,法院应在受理案件3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收到法律援助通知书3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应在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期限内到法院阅卷,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指定辩护的简易程序案件,法院应在受理案件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派驻的值班律师送达法律援助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值班律师代收到法律援助通知书2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应在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期限内到法院阅卷,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当指定辩护的轻刑快办(刑事速栽)案件,法院应在受理案件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送达法律援助通知书及出庭通知知书,法律援助中心应在值班律师收到通知书当日内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应在次日前到法院阅卷,并提交法律援助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律师接到永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的通知后,应及时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指派等手续,领取会见、出庭等函件,及时会见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在规定的时间内阅卷,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援助函件、被告人委托书等手续

    (二)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出庭参加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同时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制作庭审笔录。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案卷整理规定》的要求,整理装订法律援助案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法律援助中心评审。

(四)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进行监督,发现辩护律师未按要求阅卷、未按时出庭、或者有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及时向永宁县司法局通报,也可以直接向永宁县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由永宁县司法局调查核实后,对涉案律师进行处罚。

考核奖惩

(一)承办指派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应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办案质量,经评审合格,享受法律援助案件补助费;

(二)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刑事辩护案件的,由永宁县司法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法律援助中心不再为其指派任何法律援助案件,情节严重的报银川市司法局处罚;

(三)律师接受刑事辩护案件后,未及时会见被告人、阅卷、向人民法院送交相关手续,或者未按时出庭,影响庭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不再为其指派任何法律援助案件,停止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助费,情节严重的报银川市司法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永宁县人民法院                     永宁县司法局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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