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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5/2019-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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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2019年04月09日
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年04月09日 来源:永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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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中心:

现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司法局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巩固和扩大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成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积极打造我县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枫桥经验”指示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机制体制和保障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四张网”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基础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为平安永宁、法治永宁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处,实现法治、德治和自治的有机统一。

——坚持协调联动。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做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努力实现我县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全面下降、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化解民商事案件逐步上升、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今后三年,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按照“一年达标,二年深化,三年提升”分步实施,坚持全面推进,集中攻坚、优化升级,确保调解质量、工作实效。

2019年为组织队伍建设年。2019年底,构筑覆盖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哪里有单位,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目标.

重点完成任务:在巩固农村、城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实现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劳动争议、信访等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再突破,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升;县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数量有提高;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落实到位;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均达97%以上,民转刑、群众性上访、进京访明显下降。

2020为巩固提升年。2020年底,基本形成更加符合我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和可持续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多种模式、多重保障”的“四多”新格局,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

重点完成任务:总结人民调解与信访化解、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经验,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与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高效整合。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扎实做好矛盾不上交工作。不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21年为调解质量提升年。2021年以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为目标,通过努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受理率100%,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履行率95%以上,人民调解回访率100%,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民商事案件数量实现“五下降”,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按照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行业专业每半月一次,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人民调解员和村队干部,重点排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城市人民调解组织依托社区人员,重点排查婚姻家庭、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纠纷。企事业单位要依托单位工会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本单位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公民的纠纷;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设立单位,重点排查行业专业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2019年5月前,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人民调解“四张网”发展实际,分别建立城市、农村、专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2.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落实属地原则,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应调尽调,属地有什么纠纷就调解什么纠纷,什么矛盾突出就重点调解什么矛盾的原则,针对矛盾纠纷特点、突出问题和重点任务,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上报县人民调解中心,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

3.加大矛盾纠纷导入处置力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建立逐级调解机制,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对本级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或者排查出的、受理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纠纷,要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人民调解组织。对不适宜调解的,在积极做好安抚稳控的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9年4月前,乡镇(街道)村(居)、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建立矛盾纠纷的导入处置机制。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信访传递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纠纷”转化成“矛盾”,“矛盾”转化成“事件”,“事件”转化成“案件”。要建立与公安、法院、综治中心等部门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结合人民调解案件情况,分析治安、民事等案件情况;充分发挥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方便快捷的优势,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及早发现、实时跟踪、上报研判、指导处置等预测预警处置工作。2018年底,各司法所、中心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5.严格矛盾纠纷首问责任、责任追究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因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发生的;对矛盾纠纷没有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矛盾纠纷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知而不报重大矛盾纠纷情况,贻误处理问题时机造成事态升级扩大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6.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有突破针对校园内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现状,联合县教育体育局,依法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年6月前,建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在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2019年8月前,要实现工业园区、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7.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上有突破。在条件成熟、纠纷多发的企业联合企业内部工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2019年10月前,实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8.拓展延伸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满足需求、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围绕信访、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消费、旅游、征地拆迁、互联网等矛盾纠纷多发行业专业重点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确保其权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10月前,实现道路交通、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消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电子商务、旅游、环境保护、互联网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9.加强派驻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法院、信访等部门依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2019年5月前,设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

10.打造特色人民调解组织品牌。积极主动培育“社会知名度高、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室,在人民调解中心设立老兵调解室,吸纳退役军人担任人民调解员2019年7月前,设立老兵调解室

 (三)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1.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2019年11月,实现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标

12.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所在司法局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徽章,并汇总报司法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时应当携带证件、并佩戴徽章。

13.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员初任、提升、年度培训确保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3天,继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7天,培训率100%邀请司法所所长、专职律师授课,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衔接机制

   14.健全与法律服务业务的衔接机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帮助。对所代理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020年3月前,各司法所、中心要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衔接机制。

    15.健全与法治宣传等业务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咨询;对多发性纠纷,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020年5月前,各司法所、中心要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衔接机制。

    )健全与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16.健全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人民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对接程序、对接原则等内容,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人民调解员名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办理基层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2020年6月前,各司法所、中心要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衔接联动机制。

17.健全与信访、仲裁衔接联动机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与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对纠纷类信访案件,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调解,把纠纷类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协助村(居)人民调解员把纠纷解决在村(居),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接受信访部门委托,依法做好纠纷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本地。对调解不成又符合仲裁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2020年底,建立与信访、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

(六)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

18.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信息设备,确保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全方位联通。2018年年底,准确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录入12348法网系统,确保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19.创新网上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广泛运用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设备,微信、QQ等新技术手段开展视频调解、电视调解,完善形成人民调解线上工作机制。按级别、类型等建立人民调解员微信群,适时进行工作部署、情况反馈、工作交流、业务培训等人民调解员网上管理机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底前)。各司法所、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要按照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开展三年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1日-2021年8月31日

司法所、中心按照市、县司法局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要抓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所、中心主要负责人为三年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司法所、中心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要细化“三年行动”时间表、路线图二要抓动员。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层层传达“三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要抓制度建设。采取督导、半年检查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要抓督查。司法局(基层办)定期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实现工作及时开展,问题及时发现,指导及时到位。五要抓推进。司法局(基层办)将以“三年行动”工作简报专刊的形式,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各司法所、中心也要以简报、微信群等为载体,及时通报交流,推动工作。要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全面总结“人民调解”三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任务。司法局将在平时督查、年底考核和各司法所、中心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三年行动”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司法所、中心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三年行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按照本规划要求梳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督促检查、有总结考核,对标对表,明确本辖区人民调解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党建工作。各司法所、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党在人民调解工作的中的引领作用。

(三)强督导检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各司法所、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制度机制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纳入人民调解考评范围内,加大日常考核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标准,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

(五)加强宣传。各司法所、中心将宣传工作贯穿人民调解三年行动的始终,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要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努力形成规模、形成声势,不断增强宣传效果。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注重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时间表

序号

任务目标

完成时间

1

实时、准确地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录入12348法网系统

2018年年底

2

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2018年底

3

建立符合辖区实际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并按要求实施。

2019年

4

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建立矛盾纠纷的导入处置机制。

2019年4月前

5

分别建立城市、农村、专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2019年5月前

6

建立诉前人民调解组织

2019年5月前

7

联合教育体育局依法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9年9月前

8

实现工业园区、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2019年8月前

 

9

实现道路交通、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消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电子商务、旅游、环境保护、互联网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2019年10月前

10

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2019年10月前

11

打造特色调解室

2019年6月前

 

 

12

实现县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人民调解委员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标。

 

 

2019年11月前

 

 

 

 

13

在巩固农村、城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劳动争议、信访等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升:县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全部落实到位: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均达97%以上,民转刑、群众性上访、进京访明显下降。

 

 

 

 

2019年底前

14

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法律服务业务衔接机制

2020年3月前

15

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法治宣传等业务的衔接机制

2020年5月前

16

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诉讼活动相街接的联动机制

2020年6月前

17

建立与信访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

2020年底

 

 

 

18

总结人民调解与信访化解、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经验,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与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高效整合。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扎实做好矛盾不上交工作。不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20年底前

 

 

 

 

19

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为目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受理率100%,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履行率95%以上,人民调解回访率100%,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民商事案件数量实现“五下降”,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2021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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