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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05/2020-00141
  • 永司发〔2020〕33号
  • 永宁县司法局
  • 永宁县司法局
  • 有效
  • 2020年05月18日
永宁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好差评” 工作制度
永司发〔2020〕33号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来源:永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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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我局政务服务质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综字〔2020〕17号)文件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司法局工作实际,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内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处各法律服务窗口设立服务质量评价牌,群众通过扫描二维码对各业务窗口服务进行评价,确保每个服务事项均可评价,全面及时了解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感受和诉求。

2. 在公共法律服务大厅门口设立“好差评”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

3. 各司法所每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调查,广泛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法庭、派出所、各村(社区)及群众征求对司法所总体评价和意见建议,内容围绕法律服务事项中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法治宣传工作意见建议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相关法律、政策知悉度等。

4. 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设方案》,“好差评”结果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由评价主体自愿勾选,服务对象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基本满意”。

5.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对公共法律服务大厅及公证处各窗口“好差评”情况进行统计梳理,每天登陆后台掌握评价信息,每月进行通报。及时回应服务对象在评价中反应的问题,并对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不满意”或“基本满意”问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进行回访核实。情况简单、事实清楚、诉求合理的,采取解释说明、当场裁定等处理方式当场解决;对于问题相对复杂的,建立台账,采取承诺答复、整改回访等处理方式,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对缺乏法定依据,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确保差评整改到位。强化对差评回访核实和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回访,将整改情况反馈服务对象,整改反馈数据同步上报。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列为无效评价,评价结果不予采纳。

6. 基层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各司法所服务质量调查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参与评价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找出并解决司法行政工作难点、堵点问题。将司法所服务质量调查情况纳入各司法目标责任考核。

7. 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好差评”工作,评价结果将和个人绩效考核及评先评优资格挂钩,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基层管理办公室要进行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将“差评”比较集中的窗口和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对群众满意度高的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表扬通报,经核实属于窗口或个人履职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问责,并取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在服务评价中反复被差评、投诉、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群众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8.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政务服务情况、群众评价、差评处理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定期公开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服务各窗口工作人员“好差评”结果和综合排名情况,基层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开司法所评价结果,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推动形成愿评、敢评、评了管用的长效机制。

9. 鼓励办事群众实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人信息保护制度,“好差评”信息查询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基层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不得随意公开评价人信息,对泄露评价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障被评价人举证解释和申诉申辩的权利,建立申诉复核机制,排除误评和恶意差评。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及时查处弄虚作假刷“好评”和恶意“差评”的行为,确保“好差评”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永宁县司法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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