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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
现将《永宁县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制度(试行)》《永宁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行为规则(试行)》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配置和选派,提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宁县司法局根据银川市司法局的安排,负责做好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工作。
第三条 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二)在我县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四)近两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确定服务关系的村(社区),可尊重双方已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维持继续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村(社区)指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通过永宁县司法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2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期内因执业机构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要求继续聘用原法律顾问的,由县司法局根据原法律顾问及其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现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意愿进行协调,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村(社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司法局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协商,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值班3次(含3次)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的;
(四)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两委”和村(社区)群众评价较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业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与村(社区)沟通,更换法律顾问律师,两年内不得再指派其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律师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符合条件的其他律师可以更换的,县司法局在征求村(社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宁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基本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50号)及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基本行为规范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遵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维护职业声誉。结合签约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努力为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两委”班子和村(社区)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服务,应将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开展服务需要的法律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把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谨慎、客观告知法律风险。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拒绝服务,同时将情况反映给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坚持独立第三方身份参与处理村(社区)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社区)“两委”之间的纠纷矛盾,不得代理任何一方介入其中。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事件(案件)中,应当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司法局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炒作或变相炒作。
第十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有关上访案件时,应认真做好相关法律问题的说明和解释,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永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考核
评估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县司法局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本指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考核评估按照现场检查、查阅书面材料、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两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司法局建立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定期监督指导机制。每个季度应至少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街道)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3个。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银川市司法局,并作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
第五条 法律顾问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评估基本分为100分,评估结果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第六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2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两委”干部和群众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者电话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工作台账,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一次一记、一事一记、一村(社区)一卷,法律顾问应对工作台账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5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两委”、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少为村(社区)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村(社区)“两委”干部、群众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九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两委”和群众电话、微信、网络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5分。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检查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对辖区每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检查评估结果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
第十三条 半年检查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司法局将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年度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检查评估结果为60到75分的,县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约谈。每年两次检查评估均低于75分的,县司法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四条 年度两次检查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区、市)司法局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评估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村(社区)法律顾问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检查评估工作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司法局将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宗以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司法局将名单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记入其个人不良记录档案。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详细量化评估标准,报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永宁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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