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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认定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备案等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永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认定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
永宁县司法局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永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认定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
制定主体 | 认定机构 | 审核机构 |
一、县人民政府 | ||
永宁县人民政府 | 县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县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教育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公安局 | 办公室 | 法制大队 |
永宁县民政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司法局 | 法治调研与督察室 | 法治调研与督察室 |
永宁县财政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法规室 | 法规室 |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交通运输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水务局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 法制审核室 | 法制审核室 |
永宁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商务办 | 商务办 |
永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 调查统计宣教与信息化室 | 调查统计宣教与信息化室 |
永宁县审计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统计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医疗保障局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审批局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综合管理办公室 |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 案审室 | 案审室 |
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 ||
永宁县李俊镇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杨和镇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永宁县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 综合办公室 | 综合办公室 |
五、其他单位 | ||
永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密码管理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国家保密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档案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永宁县新闻出版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 办公室 | 办公室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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