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司法局关于推行司法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现将我县司法行政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统一使用自治区司法厅公布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具体见附件1。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使用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自治区司法厅实行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内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对于有较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永宁县司法局提出申请,提交必要要件。
2.告知。
永宁县司法局根据申请人所办理事项当场提供证明事项的所需告知承诺书(附件2),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1)事项的名称;
(2)事项的设定依据;
(3)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4)承诺方式;
(5)作出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内部及部门间协助核查。
3.承诺。
申请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已知晓永宁县司法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发生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必须将经签署的承诺书,以书面递交提交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书面特别授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
4.核查监管。
申请人签署承诺文书后,县司法局与公安、教育、民政、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通过宁夏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全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向有关单位书面调查或者实地核查等方式,及时进行线上线下核查,加大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对在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推送至信用监管部门。
附件:1.自治区司法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2.永宁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永宁县司法局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