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执行,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经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联席会议在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永宁县审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永宁县纪委监委、永宁县委组织部、永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永宁县委巡察办、永宁县财政局、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监督检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完成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永宁县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研究提出反馈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纪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对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永宁县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根据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的意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督促有关领导干部和单位抓好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永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永宁县委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纪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将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整改落实;
(五)根据巡察情况提出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的建议;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永宁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有关制度文件;
(三)具体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关事项;
(四)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七)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永宁县部门和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永宁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参与研究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五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中央、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区市县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文件;
(四)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永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也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等文件,向全县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永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分别由永宁县纪委监委、永宁县委组织部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管局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科(股)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批准。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研究提出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永宁县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安排;
(三)在永宁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四)调研、监督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
(五)具体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各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向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
(七)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联席会议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审计局名义行文,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七条 以审计局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印发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工作,工作人员在办理完成有关文件、文稿后,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九条 办公室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