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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8/2017-6542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6-20
发布机构 永宁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审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审计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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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计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县审计局成立于1984年,位于永县城宁和北街406号,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我局共核定编制15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工勤编制1人(司机)。现有在职人员15人,内设办公室、项目审理经济责任审计、行政事业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五岗位。领导职数为1正3副(其中1名兼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具有大学学历2人、在职大学学历5、大专学历7人;有高级会计师1人、审计师3人、会计师3人员结构为:8人、女7人,30岁以下人员1人,40—50岁人员9,50岁以上5人

    近年来,该局成效显著,受到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多次奖励和表彰。被自治区审计厅评为2014年度审计工作优秀奖;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命名为2015—2019年文明单位;2014年被银川市委、市人民政府评为银川市道路畅通、棚户区改造工程先进集体;2016年被评为银川市依法治理示范单位;2014年被永宁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绩效考评三等奖;2014—2016年被永宁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2015年被永宁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依法治县先进集体。

 二、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王海军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审计局全面工作。分管作风建设、绩效考核及办公室工作。

      胡海龙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财务、综合治理(普法工会及县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谢尉庆: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理、党建、纪检监察工作,配合纪委做好相关案件的联合审计工作

杨进启: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宣传、精神文明、政务公开工作,完成区市安排的审计项目及县委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单位主要职责

    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县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4.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①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②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③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④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县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⑤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⑥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⑦县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6.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直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7.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8.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9.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对口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

    5.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

    关于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政处罚

法律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绝、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的;

    3.伪造、变造、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细化标准: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宁夏审计监督条例的上述规定,由审计机关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被审计单位在当天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不予处罚。

  2.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实施期间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经审计机关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比较轻微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经审计机关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比较严重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审计机关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后,仍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采取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宁夏审计监督条例规定的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有违法所得,但在单位账户内统一核算且没有支出使用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用于单位项目或经费支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被单位用于其他支出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不在单位账户内统一核算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2.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50万以下的,对单位可以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律及条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采取《宁夏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规定的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有违法所得,但在单位账户内统一核算且没有支出使用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所得用于单位项目或经费支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被单位用于其他支出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且不在单位账户内统一核算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2.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50万以下的,对单位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法律、法规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强制

  关于制止违法行为权、封存有关资料资产权、暂停资金拨付权

  法律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律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障资金有关的资料、电子数据的,审计机关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账册、资料和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资产。

  细化标准:

  封存权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9号令《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关于封存的原则、情形、对象、内容、期限、程序等按照《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制止违法行为权、暂停资金拨付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编制人数15人,实有在职人数15人,其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3人,一般科员9人,干部1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12人,共有人数27人。 

  (二)永宁县审计局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部门收入预算2484659.01元, 部门支出预算2484659.01元。 其中:工资福利性支出1466978.3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35011.36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82669.28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使用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控制数为3万元,公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控制数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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