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审计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局是实施政务公开公示制度责任人。
第三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一)部门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本地区审计工作总体规划;
(四)部门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
(五)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确定;
(六)评选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 审计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采纳。
第七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