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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21/2017-42499
  • 永审服发〔2017〕50号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永宁县审批局
  • 有效
  • 2017年10月29日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永审服发〔2017〕50号
时间:2017年10月29日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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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营造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 绩效考核奖项设置 

  (一)绩效考核奖由基础奖(20%)、日常考核奖(60%)、赋分动态奖(20%)组成。基础奖是对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特殊性的奖励补助,依据出勤率,每人每月100元;日常考核奖主要体现对工作人员工作业绩、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奖励,每人每月300元(依据每天考核,每扣一分扣10元);赋分动态奖是每月由科长或首席代表根据当月工作人员任务完成、纪律遵守、服从分配等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赋分(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95分以上,人数不得超过科室、窗口总人数的30%,每人奖励150元;二等奖90分—95分,人数不得超过科室、窗口总人数的50%,每人奖励100元;三等奖85分—90分,人数不得超过科室、窗口总人数的20%,每人奖励50元(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各科室、窗口将赋分表报监察科,逾期两天不报的,停发本科室、窗口所有人员绩效奖)。 

  当月绩效奖励金额为:基础奖+日常考核奖+赋分动态奖 

  3人及3人以下的科室、窗口当月绩效奖励金额为:基础奖(40%+日常考核奖(60% 

  (二)每季度按照考核工作人员的10%评选“服务标兵”(以奖代补每人1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服务标兵”。 

  1.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现象的; 

  2.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一天及一天以上的; 

  3.月度出勤率少于90%的; 

  4.工作不力导致办件逾期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绩效考核奖。 

  1.当月请事(病)假超过4天,但不超过当月工作日的1/2,取消月度绩效日常考核奖;当月请事(病)假等于或超过当月工作日的1/2,取消当月绩效奖; 

  2.被投诉、举报经查实,确属科室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未一次性告知、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引起的,取消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奖; 

  3.窗口工作人员在岗期间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无视值班人员调解,取消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奖; 

  4.有吃、拿、卡、要等行为,违反廉政规定的,取消当事人月度绩效考核奖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5.当月被官方媒体、区、市、县明察暗访和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取消季度绩效考核奖。 

  二、绩效考核范围 

  (一)绩效考核范围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以及进驻我局各窗口参加考核人员。 

  (二)“服务标兵”评选范围为行政审批服务局前台窗口工作人员。 

  (三)中介机构不参与绩效考核奖。 

  三、绩效考核程序 

  (一)绩效考核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监察科通过汇总日常巡查记录、电子监控记录、群众举报投诉、表扬信等途径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评选“服务标兵”,并将考核评选结果报行政审批服务局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 

  日常考核主要围绕工作纪律、业务技能、服务规范、终端设备、群众评议等内容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量化方式,满分为100分。 

  ()工作纪律考核(30分)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行为规范,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得30分。 

  1.仪容方面: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须,鼻毛要修剪齐整。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女同志发长及肩统一盘发,化淡妆,除手表、戒指(一枚)、耳钉外不得佩戴其他饰品。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染怪异发色,统一为本色、黑色或深棕色;不得留长指甲,涂鲜色指甲油。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2.仪表方面:凡统一制作服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着装,没有统一制作服装人员及未考核人员自行配备黑、蓝色西装和白色衬衣。个人因室温过低不能穿西装上衣时,必须穿统一制作的棉服,没有统一制作服装人员及未考核人员自行配备黑蓝色棉服,避免穿带帽棉服。全体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按以上要求着装,要保持干净整洁。全体工作人员要穿黑色皮鞋,禁止穿露脚趾、漏脚跟凉鞋,女同志禁止穿黑色、镂空丝袜,冬季裙装可着黑色裤袜。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全体工作人员佩戴工牌上岗,没有佩戴工牌的每次扣1分。 

  3.无特殊原因未做早操每次扣1分,早操迟到每次扣1,早操不规范每次扣1分。上班迟到每次扣2分。未按指纹,每次扣1分。 

  4.在岗期间吸烟、吃东西、收发快递(餐)、看小说(含网络小说、杂志)、打瞌睡、串岗聊天、嘻戏打闹、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每次扣3分。上班时间听音乐(戴耳机)、看电影、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5分。 

  5.早退、离岗、空岗(离岗、空岗以10分钟为限),每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10分;外出超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算,每次(半天)扣5分,外出要填写外出回执单,当天交值班人员。不填写的每次扣2分。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勘验要提前告知分管领导。因病(事)假每请假一天扣2分,以此类推。 

  6.我局明确要求参加的会议、培训、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的,按旷工标准执行;手机铃响、会场接听电话、窃窃私语、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等,每次扣2分; 

  7.不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半天由科长、首席代表和副局长签字,请假一天及以上由部门分管领导、局长签字),每次扣2分;请假1小时以内累计3次按请假半天执行,请假超过1小时按请假半天执行。未按要求通知部门派人顶岗的,每次扣3分(顶岗人员的日常考核与被顶岗人员同要求,并计入被顶岗人员月度考核中)。请假应执行先请假后休假制度,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先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两天之内必须补全手续,逾期未补全的视为未履行请假手续。因公参加区、市、县相关培训的工作人员请假时需同时出具培训文件,请假不扣分,窗口工作人员公出必须安排工作人员顶岗。 

  8.不配合我局安排的相关工作或遵守相关要求,并恶意顶撞管理人员,每次扣5分。 

  9.派驻我局的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期间,派驻单位必须安排人员顶岗,被顶岗工作人员请假超过半个月以上的,当月考核只计基础分(顶岗人员的违规行为在基础分中扣除)。 

  10.因饮酒影响工作、形象不佳的,每次扣5分;引起投诉的,取消当月绩效奖励。 

  11.自进驻我局工作之日起,两日内未录入指纹参加考勤的,每延误一天扣3分。 

  12.未按我局要求摆放桌签、桌椅、终端设备等办公设施,桌椅上摆放私人物品,工作区域脏、乱、差,每次扣2分。每周五下午由办公室、监察科组织一次卫生集中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13.因保管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公共财产丢失、损坏,每次扣2分,并负责赔偿。 

  14.上班提前到岗收拾工作区、台面卫生,打水等,值班人员查岗时电脑呈开机状态,桌牌按要求摆放到位,等待群众办事视为进入工作状态。未进入工作状态或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换衣服等待下班,每次扣2分。工作时间打扫卫生每次扣2分。上班半小时后方可再次出去打水,不遵守的每次扣2分。 

  15.全体工作人员(含未考核人员)在岗期间要执行政务服务窗口服务七步曲(微笑、问候(包括接电话)、招迎、让座、递接、指引、道别),特别繁忙时可以不用起立,不遵守的每次扣2分。  

  16.确因工作需要外出,但未履行外出登记手续,每次扣2分。 

  17.可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完成的工作任务,而在上班时间外出办理,每次扣2分。 

  18.以办业务、现场踏勘等为借口外出办私事,每发现一次扣10分。 

  19.凡离开工作岗位都要明示桌牌,去向告知牌不明确,未按我局规定统一设置告知内容,每次扣1分。 

  20.让服务对象及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每次扣科室或窗口所有工作人员每人2分。 

  21.未经我局同意,随意更改、涂抹局文件、考核通报,每次扣5分。 

  22.值班人员要严格规范仪容仪表,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每天上班10分钟内要打开显示屏,下班后要及时关闭,不按时开关的每次扣2分;一楼电视播放内容较多时,值班当天要及时切换播放内容,不及时切换全天只播放同一内容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因处理工作每次空岗不得超过10分钟,超时一次扣2分;因请假、处理工作空岗时间较长,要自行协调正式值班人员顶岗,没有协调顶岗人员导致空岗的,每次扣5分;值班期间不能长时间坐在值班台,要在办事大厅不定时巡查,并做好群众引导咨询服务,妥善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不按要求执行每发生一次扣5分。值班人员要做好当天考核工作,徇私舞弊不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执行,每发现一次扣5分。顶岗人员顶岗期间发生以上问题,顶岗人员和值班人员同标准同时扣分。 

  23.引导人员要于上班后5分钟内到岗,因处理工作每次空岗不得超过10分钟,超时一次扣2分;因请假、处理工作空岗时间较长,要自行协调顶岗人员,没有协调顶岗人员导致空岗的,每次扣3分。顶岗人员顶岗期间发生以上问题,顶岗人员和值班人员同标准同时扣分。 

  24.监察科不定期进行监控巡查,监控巡查时保证2人同时在场,并不定期打电话抽查所有科室、窗口接听电话礼仪。抽查情况按本考核办法对应项扣分。 

  25.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科室负责人或首席代表未能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每次扣科室负责人或首席代表3分。 

  26.被县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问责的,每次扣10;被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问责的,每次扣15分,依此类推,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7.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8.逢小长假,放假前一天和节后上班第一天未按时到岗者,均按旷工标准扣分。 

  (二)业务技能考核(30分) 

  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业务知识,热情服务,并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得30分。 

  1.未按行政审批流程受(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每次扣5分。 

  2.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超期办结,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5分。 

  3. 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系统,每人每次扣5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每人每次扣2分。 

  4.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每件扣5分。 

  5.收费手续不规范,每件扣3分。 

  6.当事人投诉窗口工作人员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经查证属实,每件扣5分,且取消月度绩效考核奖。 

  7.未经县政府批准,首席代表未报告,将已进驻局事项擅自退出,扣首席代表当月2分。 

  8.未按时完成我局交办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每逾期一天加扣1分。 

  9.科室、窗口每人每月被采用信息1条以上。信息报送不及时、有量无质、以工作小结代替信息,缺乏提炼和归纳、信息内容不实,每条扣2分;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量的扣4分。多报的按照信息制度兑现。 

  (三)服务规范考核(20分) 

  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认真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办事效率高,得20分。 

  1.对当事人的咨询推诿扯皮,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 

  2.受理办件未做到一次性告知,每次扣3分;引起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每次扣5分。 

  3.无正当理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每件扣4分。 

  4.因工作态度等原因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每次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0分,且取消月度绩效考核奖。 

  5.工作期间保持正确的坐姿,不得斜躺、侧卧在椅子里或坐在侧柜上,发现一次扣2分。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位时,非上班时间禁止吃东西、化妆、姿态不雅,发现一次扣2分。 

  6.需要对外公示(布)的有关政策方面的信息、表格等,需请示监察科统一塑封或在指定位置公示(布),随意张贴者扣相关人员3分。 

  7.工作台便民粘贴笔按我局要求的位置粘贴,损坏或丢失由窗口负责及时更换,不按要求粘贴或及时更换,无便民笔的科室、窗口工作人员和科长、首席代表各扣2分。 

  (四)终端设备管理考核(10分) 

  遵守计算机及上网要求,规范使用终端设备,得10分。 

  1.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拆装板卡等硬件,每次扣5分。 

  2.在主机、键盘、交换机及网络机柜附近放置水杯、纸张、重物等易损坏终端设备或影响网络通讯,每次扣2分。 

  3.因个人违规操作造成网络混乱,每次扣2分;造成终端设备损坏、瘫痪、引发事故,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事故,除本人承担一定责任外,该条不得分。 

  4.发现计算机系统漏洞、错误或感染病毒严重不及时报告局计算机管理员,每次扣2分;进行恶意操作,每次扣5分。 

  5.未按操作规定关闭计算机(包括显示器)、打印机及插座电源,每次扣1分;长时间不关闭终端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瘫痪、引发事故,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事故的,除本人承担一定责任外,该条不得分。 

  6.私自插拔、拉拽、移动网线、电话线、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每次扣2分。 

  7.将水等液体流入插座或因私插(用)电暖气等取暖设备影响正常办公,每次扣5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8.因碰、踩等人为因素造成线路及插座损坏,每次扣2分。 

  9.未经局办公室同意,随意搬离终端设备,每次扣5分。 

  (五)群众评议考核(10分) 

  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没有群众投诉,得10分。 

  1.群众电话、来信或当面投诉,经查实每人次扣5分。 

  2.我局需要相关科室或窗口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每逾期1天扣3分。 

  3.月度通过评价器群众评议次数不得少于当月办件量的90%,大于80%少于90%1分,80%以下扣2分,当月无群众评议,扣科室、窗口所有工作人员每人5分。 

  4.考核人员被投诉扣考核人员当月群众评议分5分,并扣部分群众评议分5分;未考核人员被投诉扣部分群众评议分5分。 

  五、考核加分项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1.工作有创新,当月给科室负责人或首席代表及承办人各加5分。 

  2.代表局参加活动,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0分;市级表彰的加20分;省(部)级表彰的加30分(同一件事不重复加分)。 

  3.经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认定可以加分的情形。    

  六、进驻审批大厅的中介机构及未考核人员由原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审服发〔20171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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