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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依法注销以下取水权人的取水许可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和陈述,逾期不提出申辩和陈述的,将视为放弃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联系人:项目服务区 孙杰
联系电话:0951-8021320
通讯地址:永宁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银川市永宁县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项目服务区16-18号窗口
特此公告。
序号 | 取水权人 | 取水许可证号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1 | 王玲 | D640121G2022-0056 | 2022-03-29至2025-03-29 |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到期未申请延续 |
2 | 咸福成 | D640121G2022-0051 | 2022-03-29至2025-03-29 |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到期未申请延续 |
3 | 咸福海 | D640121G2022-0052 | 2022-03-29至2025-03-29 |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到期未申请延续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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