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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现决定依法注销以下取水权人的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序号 | 取水权人 | 取水许可证号 | 有效期限 | 注销原因 |
1 | 宁夏勇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D640121G2025-0005 | 2025-09-01至2025-10-30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2 |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D640121G2025-0006 | 2025-07-16至2025-07-20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3 |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D640121G2025-0007 | 2025-08-08至2025-08-20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辩和陈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力。
联系人:项目服务区
联系电话:0951-8021320
通讯地址:永宁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银川市永宁县宁丰街与永康路交叉口)项目服务区9-10号窗口
特此公告。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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