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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21MB1074079Q/2022-0000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机构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审批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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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批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审批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区、市、县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制定审批服务管理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探索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等工作,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为县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驻政务大厅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四)负责办理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市场服务、文教卫生、社会事务、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农林水务、商贸流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及相关联的部门管理事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进驻政务大厅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七)建立和完善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八)负责对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素质和能力培训,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九)指导、监督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和未划入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工作。督促各单位对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十)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审批局设5个岗位:

(一)办公室岗位。内含办公室日常工作及监察工作。负责督办和协调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区市县文电收发传达通知。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工作。负责党务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围绕讲习所开展的对应业务宣讲工作。负责年度班子成员考核工作。负责年度干部考核工作。负责文明机关创建、健康促进机关创建、精神卫生创建、民族团结创建等各类创建工作。负责“12345”热线平台工作。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文秘、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设备维修等服务工作。负责依法治县、七五普法相关工作。负责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相关工作。负责媒体采访报道、各类专项宣传工作。负责群众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专项工作。负责日常机关各类理论学习安排工作。负责信息、大厅投诉、日常考核、周公示、月通报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运行岗位。负责审批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对各类进驻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审批服务业务流程的优化工作。负责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及代办点日常指导、培训、督查及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类办件行为的跟踪督查。负责微博、微信日常信息发布及维护工作。负责网络咨询、投诉的受理、处置工作。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县级“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应用工作。负责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与安全体系的管理和应用。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网络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运行维护及应用工作。

(三)商事服务区岗位。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划入审批事项的流程再造、限时办结和划入事项的受理、初审、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与原单位针对划转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对接、协调工作。

(四)社会事务服务区岗位。负责教育体育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政局等部门划入审批事项的流程再造、限时办结和划入事项的受理、初审、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与原单位针对划转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对接、协调工作。

(五)项目服务区岗位。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划入审批事项的流程再造、限时办结和划入事项的受理、初审、审核、发证等工作。负责审计局划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工作。负责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原单位针对划转审批事项后续监管的对接、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批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审批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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