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你公司委托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葡光互补分布式20MWp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万亩草畜产业园内,项目总占地面积34.905hm2,其中永久占地33.987hm2,临时占地0.918hm2,总投资为1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7.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1%。主要用于水土保持及施工期、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防尘网、防尘布,减少施工扬尘扩散;对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施工现场道路采用石子铺设,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和二次扬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并及时清理干净车料粘带的泥土。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和电池板清洗废水。施工冲洗废水经过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并定时清掏;电池板清洗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用于太阳能光伏电池板下的植被绿化。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施工期施工噪声和运营期设备噪声。施工期通过错峰施工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敏感时段;运营期设备通过加装减振垫及距离衰减,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运营期废旧太阳能电池板和废多晶硅组件。施工期建筑垃圾送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生活垃圾收集后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置;运营期废旧电池板集中收集后统一交生产厂家回收,废多晶硅组件集中收集后依托德润源一期建设的1座20m2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必须认真采纳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其他建议。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吴建萍,13037981198。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