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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兴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院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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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兴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银川院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绕城高速南侧、第二排水沟东侧,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66666.7m²,规划总建筑面积94390m²,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项目环保投资为360万元,占总投资的0.72%。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施工工地现场要使用围栏进行遮挡,严禁在挡墙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施工工地出口要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进行清洗。运输车辆要篷布遮盖,减少运输过程扬尘。施工现场场地地面应硬化,土方应及时清运。风速超过四级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砂石等建筑材料进行遮盖处理。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 

  项目冬季供暖采用天然气壁挂炉。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网,施工废水设置临时沉淀池,经沉淀澄清后回用于施工场地 

  营运期业楼产生的餐饮废水经隔油沉渣池处理后汇同住宅楼的生活污水经小区自建化粪池处理,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时段进行施工如果确须夜间施工,在高、中考前15日内,严禁在临近项目主要保护目标周边进行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作业。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设置合理的运输路线,避免交通噪声对交通干线两侧的居民产生影响;施工应选用低噪型设备,并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确保施工期间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地下车库风机、配电室设备、水泵等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消声减振措施后,项目边界噪声满足《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运至规定地点处置。 

  营运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并运至项目设置的垃圾收集,统一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五)本项目招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商业项目必须单独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沈工,联系电话13995404908。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环评文件及本审批意见,自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2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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