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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宁县垃圾中转站渗沥液处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2-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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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你公司委托辽宁大奥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垃圾中转站渗沥液处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南侧,利用现有空地进行建设垃圾渗沥液处理站1座,占地面积约为1000m³,垃圾渗沥液处理车间建筑面积600m³项目总投资876.6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76.655万元,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渗沥液处理站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渗沥液处理系统均采用密闭容器形式,收集后的恶臭采用专用的综合生物和物化组合除臭技术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的排气筒排放,恶臭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污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垃圾渗沥液、冲洗废水、除尘除臭系统废水等,经收集后进入厂区渗沥液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水污染物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经市政管网进入永宁第一污水处理厂;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液收集后排入浓缩池最终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污水依托永宁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现有化粪池处理,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永宁第污水处理厂,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匀速搅拌器、排污泵、离心泵、内循环泵、提升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拟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经上述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外1米处噪声声级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污泥,滤渣,浓缩液,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中转站的压缩装置压缩后转运;污泥、滤渣、浓缩液收集后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五)必须认真采纳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其他建议。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杨志军,联系电话17795021689。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2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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