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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硕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西位路以北,创业路以东,租赁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A1号厂房为生产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2500m2,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共计40万元,占总投资8%。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处理以及厂区绿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和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表2中的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需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6-2015)中的A级标准后,最终排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混料机、上料机、挤出机、切粒机、运输车辆等工作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低噪声设备,采用减震、消声、隔声等处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值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域标准限值昼间65dB(A)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塑料废渣,布袋除尘器灰。塑料废渣,布袋除尘器灰收集返回挤出机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设置危废专用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置,移送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贮存管理;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收集箱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送至园区垃圾中转站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刘连星,联系电话13723311600。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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