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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财硕塑业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17-1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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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财硕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西位路以北,创业路以东,租赁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A1号厂房为生产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2500m2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共计40万元,占总投资8%主要用于营运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处理以及厂区绿化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粉尘。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最终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2中的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污水需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26-2015)中的A级标准后,最终排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混料机、上料机、挤出机、切粒机、运输车辆等工作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低噪声设备,采用减震、消声、隔声等处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值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域标准限值昼间65dB(A)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塑料废渣,布袋除尘器灰。塑料废渣,布袋除尘器灰收集返回挤出机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设置危废专用收集装置集中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置移送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贮存管理生活垃圾通过垃圾收集箱分类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送至园区垃圾中转站处理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刘连星,联系电话13723311600。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2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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