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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辽宁大奥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中干沟整治及人工湿地工程Ⅱ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黄河大桥连接线北侧,中干沟东南岸,占地面积23.8hm²,其中,潜流人工湿地占地面积8.58hm²,表流人工湿地占地面积3.72 hm²,设计处理规模40000m³/d。项目总投资5285.13万元,环保投资5285.1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0%。主要用于施工期生态保护及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开工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管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有关噪声、扬尘污染的排污单位申报登记,提交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定期汇报施工进度。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湖区管理车辆尾气及扬尘,运输车辆须进行遮盖措施、加强湖区周边绿化减轻汽车尾气及扬尘对周边环境空气的影响。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产生在施工中沙石料清洗、混凝土浇注、养护等环节,通过设置沉淀池,将生产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施工及运营期生活污水通过设置移动式卫生间自配的储存池收集,定期由市政吸粪车吸走。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加强施工管理,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人为噪声;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高噪声施工;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建立声频障,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项目运营期水泵和施工机械会产生较强的噪声,建设单位必须将提升泵布置在泵房内,泵房通过采取减振垫、隔音墙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厂界外1米处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及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弃土、底泥、渣土、树根、碎石及湿地漂浮物、生活垃圾等。弃土、底泥、渣土、树根、碎石等用于筑坝或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湿地漂浮物及时清扫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种植的水生植物冬季收割后,覆盖在潜流湿地表面,第二年春天运走,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金主任,联系电话0951-8011387。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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