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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塑宏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塑料再生循环利用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租用银川人和建材有限公司6号、7号和12号厂房作为生产及办公生活区。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颗粒5000t、塑料薄膜1222.85t、塑料管材1234.58t。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16.6%。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尘、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及食堂油烟。粉尘经布袋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2臭气浓度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规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的标准。
(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破碎机、造粒机、清洗机、切粒机及挤出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安装减振基座,并采取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后,项目营运期厂界昼间贡献值、叠加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塑料废渣收集后回用于碎料颗粒生产线;废滤网集中收集后外售;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及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沉淀池泥砂、杂质集中收集后,须进行毒性判定,判定结果若为毒性,则需将泥砂及杂质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若判定结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环保工程建设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环境监管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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